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研究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忠伟
 
导 读
 
  随着我国经济现代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以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为背景,结合作者多年以来承办的长沙市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的法律依据及生效判决的司法意见,作者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相关问题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利,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长沙市及辖区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作者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研究、界定。
 
  一、集体经济组成员资格界定原则
 
  集体经济组成员资格界定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坚持遵守法律、尊重民意、尊重历史、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坚持常住户籍为主,以长期生产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农业户籍(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对截止时间进行约定);
 
  (2)享有固定生产、生活资料,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3)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并履行了相关义务。
 
  2、申请新增取得
 
  (1)新生取得。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该父母的子女自出生时起可申请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违法《计划生育法》等有关规定,违法出生的新生子女,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后可申请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投靠取得。原为他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为农业户籍的未成年婚生子女投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父母或其一方的,可申请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婚姻取得。原为他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为农业户籍的合法婚迁(仅指初婚,再婚由其他特殊人员资格认定程序界定)的,可申请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收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收养行为、已经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可申请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政策取得。因国防建设或其他政策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其他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依法申请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集体经济组成员资格认定后,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义务。
 
  3、其他特殊人员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户代表会议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召开以及表决的规定做出决定。
 
  (1)由村(社区筹委会)党支部或村委会(社区筹委会)统一组织和主持会议。
 
  (2)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户代表会议,应当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三分之二),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户代表参加,会议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会议及做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依据上述第(2)项作出表决结果形成书面文件并签字确认为有效依据。
 
  (4)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并将书面文件存档。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户代表会议通过后,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履行规定的义务的,方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违反上述办法或暗箱操作的均为无效,且同类型人员一视同仁。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保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其成员资格: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成员资格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服刑人员;
 
  2、原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注销户籍,后又返回原籍,且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成员资格的正在服刑和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具备成员资格的人员;
 
  5、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户代表会议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自然死亡的;
 
  2、依法被宣告死亡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
 
  4、因婚嫁等原因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5、已转为军官,符合退伍安置政策并安置到位的退伍军人;
 
  6、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招、录、聘用,已纳入公务员序列或事业单位编制的;
 
  7、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籍落户外地的;
 
  8、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已村改居但资产未进行处置的除外);
 
  9、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原则的生效及实施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应当经过村委会(社区筹委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且解释权归村委会(社区筹委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
 
  上述观点,仅是本文作者的观点以及作者通过对人民法院司法意见的整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问题,关乎司法中国梦及我国经济、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关乎中国基层社会的稳定,该课题的研究需要继续推进、需要政治、司法、律师的共同努力。为早日实现司法中国梦,作者会不懈努力、继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