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梁翊芳主任参加《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听证会

  2018年7月17日上午,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兴威华天大酒店召开《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听证会。我所主任梁翊芳作为律师代表参加会议。
 
 
听证会现场

 
  听证会上,梁翊芳主任就该办法提出了以下建议:
 
  第一,《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办法》中增加了“可以”两字,建议删除。
 
  第二,《办法》中缺少对窗口和平台关系的界定。例如第十三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建设”、“根据实际确定窗口平台建设主体和运营方式”、“……跨部门公益服务的综合窗口”以及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中均提及“窗口”“平台”,建议明确两者之间关系并统一各法条的说法。
 
  第三,《办法》第二十一条“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依法全面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工作。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工作,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扩大小型微型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规模。” 建议修改为“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工作,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依法全面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工作。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扩大小型微型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规模。”
 
  第四,《办法》第二十四条“支持中小企业及相关行业组织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 建议修改为“支持中小企业及相关行业组织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第五,《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交办。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建议明确“交办”的具体涵义以及部门管辖的问题。
 
  第六,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查找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议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查找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避免县级以上政府有权监督检查而无相应罚则。
 
 
 
梁翊芳律师发言
 

(供稿:史镕滔  编辑:龙竹)